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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二维码专利案简析

最近,腾讯又双叒叕赢了两起知识产权官司。一起在深圳,腾讯起诉畅游公司等七被告的网游侵犯其游戏地图的版权,一审法院深圳中院认为侵权成立并判赔4524万元(知识产权的春天来了?)。另一起在北京,腾讯被微卡公司等起诉侵犯其二维码专利,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本文对后一起专利案件进行简要评析。



侵权不必然导致会被起诉,因为对于权利人而言,起诉也是需要时间、精力和费用的。因此,选择起诉对象时主要的考量因素就是被告是不是足够有钱(deep pocket),而很少有比腾讯更土豪的公司了。这对腾讯公司的法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合规稍微没做到位,就可能会对簿公堂。况且一些官司就是律师主动提起的(但律师起诉时主要的考量因素可能还是新闻性)。

二维码是1994年由日本电装公司发明的,最初用于在制造期间追踪车辆零部件。2012年,支付宝将二维码用于转账、发红包,之后,扫码支付迅速普及。目前,二维码被各个公司广泛用于生活服务的各个领域。二维码本身是没有专利的,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可以在二维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技术并获得专利。

鉴于二维码已经成为了几乎所有互联网公司的基础设施,微卡公司利用二维码专利起诉支付宝和腾讯公司无异于引爆了一颗核弹。如果侵权成立,那么微卡公司无疑可以在接下来的日子数钱数到手抽筋。

在微卡公司用涉案专利起诉了支付宝和腾讯两家公司之前,支付宝公司在上海法院起诉微卡公司商业诋毁,根据是微卡公司向支付宝公司部分用户发送的律师函(该情节令人联想到当年本田诉双环案)。同时,支付宝和腾讯两家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其中,支付宝公司的无效请求在口审后撤回并且上海法院的商业诋毁案也撤诉了,支付宝公司与微卡公司达成了和解。而腾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多次无效,目前涉案专利仍然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其方案有6个步骤,分别是:

1. 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 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 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 分析第一字段是否匹配于与多个协议相关的第一信息;

5. 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 若未采集过则给出第一结果并存储,若采集过则给出第二结果。

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

1.在第一步骤中,扫码支付二维码的字符串weixin://wxpay/bizpayurl?sign=XXXXX&appid=XXXXX&mch_id…是否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多字段二维码”?原告认为是,被告认为不是,法院认为该信息属于“多字段二维码”(以问号区隔)。

2.在第四步骤中,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明被告的方案有多个协议,因此被告的方案缺乏权利要求记载的“与多个协议相关联的多条第一信息”这一特征。

3.在第五步骤中,原告认为“是否曾被采集”与被告方案 的“是否曾被支付”构成等同,但法院认为二者的技术问题、手段和效果都不同,不构成等同。

4.在第六步骤中,原告认为“存储”与被告方案 的“修改状态”构成等同,但法院认为在无效程序中,原告声明“存储”并非“修改状态”,因此,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特征不构成等同。

前三个争议焦点涉及如何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包括如何理解“多字段二维码”、“协议”、“采集”。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具体如何解释,原被告均可以采用有利于己方的解释方式。从原告的角度讲,要将权利要求解释得更大,可以主张的解释方式包括:具体实施方式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等。而从被告的角度讲,要将权利要求解释得更小,可以主张的解释方式包括: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限定作用;功能性技术特征应解释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等。还有一些其他解释方式,比如不能将权利要求的用语解释为多余。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光学方式采集”以及“采集”,如果将这两个用语解释为相同,那么是否是在将前者的“光学方式”解释为是多余的?

最后一个争议焦点涉及禁止反悔的适用。禁止反悔是否成立,仍然需要考察涉案专利、对比文件、无效决定以及口审笔录等。但一个基本原则是,并非权利人做出的所有陈述都会构成禁止反悔,如果这样的话,专利侵权的被告理论上完全可以设计出不构成侵权或者使专利无效的无效请求。

相信该案的判决不会是终审,虽然一审胜诉,但腾讯头上仍悬着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案庭审录像为: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523556

作者:邓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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