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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背后的矛盾,PPP协议究竟是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呢

我走在中国通往未来的隧道里,左边是过去留下的印记,大部分的部门都是公有制的,少部分是私有民营部门。而右边,则是PPP。PPP模式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形态,共享单车就是PPP,是指少部分的民营企业开始提供公用的产品和服务,因为共享单车不是私人拥有的,其是企业生产提供给市民使用的付费产品。

在法律的意义上,我也并不清楚PPP的界定线在哪一个转折处,尤其是一些关于PPP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一直存在。在相关部门将PPP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民事合同时,其通过相关的建设、运营而获得合理的回报,更加符合私人部门的利益。但也有人认为PPP协议的一方是行政机关的政府,因此其也可以认定为是行政合同。实质上追究,PPP模式下的共享单车等产品是政府利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公众的,PPP协议附带有公益性。为什么PPP的法律合同的归属争议很大呢?难道里面藏着很大的现实利益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PPP模式的问题

简单地说,PPP认定为是民事合同时,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只能适用民事的救济途径,按照调解、和解、仲裁、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但是比较难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以共享单车为例,虽然其生产成本不高,但是共享单车的维护是一个大的问题,使用人付了点钱使用共享单车弄坏了,谁付法律责任?共享单车被人肆意破坏谁来负责任,所以这里面是一个大的问题,跟其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有关。

如果将共享单车这样的PPP项目归属为是民事合同,一旦发生仲裁就是会上诉到高级法院,因为PPP的项目金额都在5亿元以上。而在地方政府与项目投资商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难以干预高级法院的判决,所以投资商更放心。而一旦将PPP项目归属为是行政合同,发生纠纷就会按照行政途径申诉。按照行政救济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往往将采取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的途径,对私人投资商而言是不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副庭长王振宇介绍,行政诉讼的特点就是胜诉率低,10年之前胜诉的概率占30%左右,而近些年更是不到10%,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左右。

双阶理论是台湾地区应对的方法。所谓双阶理论,是指将一个生活关系拆解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学说。在《对于私人的公法上补助》一文中,易普森首次将一个过去单一的补助关系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决定(是否)批准,公法的性质,行政的行为;而第二阶段是如何发放补贴,私法的性质,贷款合同等。但是中国目前对于双阶理论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否定者认为双阶理论的界限并没有解决矛盾,而是避开了矛盾,尤其是中国政府的采购属于私法的性质,不适用双阶理论。

PPP协议究竟是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呢?

个人认为,法律救济的选择是可以使用双阶理论的。在第一阶段,本质上公共部门选择私人合作伙伴的过程是行政处理行为,其纠纷应当选择行政救济。而在第二阶段,如果合同出现纠纷发生争议时,则可以采用民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可以调解、仲裁、诉讼。只是,一旦共享单车这样的PPP项目产生法律纠纷时,私人的投资商一旦违约,政府部门就可以对投资商提起诉讼。由于政府部门享有特殊的行政权力,其往往会对私人的投资商采取行政处罚、强制等的手段。

在英国,因为政府合同引发的纠纷很少闹到法院,通常是由政府和投资商通过私下的谈判解决。而在美国,PPP项目一般是将仲裁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PPP应当鼓励当事人申请仲裁,而且是任意一方,可以建立相关的PPP协议纠纷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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