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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两大顽疾:平台缺发票个人税负高!可用这个办法解决

社交电商迎来利好

社交电商行业,因为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本次疫情中,不但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甚至从某个角度来说疫情成了这个行业的利好。

与其他商业模式相比,社交电商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人际关系进行链式直销,获得了巨量流量。而从业者,也多为自由职业者或者兼职人员,而非平台员工。

社交电商税负高

正因社交电商从业者不是平台员工,平台向从业者结算佣金成为一大难题:

如果按照劳务费支付,则需要缴纳20%、30%或40%的个税;

如果直接发放则平台形成无票支出,平台方需要自己在佣金之外额外承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东)、附加税等,接近50%,苦不堪言。

当然,根据新税法,现在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个人只需要预缴,然后下一年汇算清缴,但是汇算清缴时候是与薪资等共同计算,因此收入叠加,就要按照更高的税率缴税。

比如某人月薪资收入是1万元(不计算社保公积金等),在平台上收到佣金也是1万元:

如果只算1万薪资收入,他每个月需要缴纳790元,税率是7.9%;

但是平台收入与薪资收入汇算清缴之后,他每个月的缴税额就成了2590元,而不是(790元✖️2)=1580元,税负增加到了12.95%。

合理设计降税负

那么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平台可以通过合理设计,由劳务费转为兼职人员的经营所得,这样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兼职人员的税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社交电商从业者符合上述第2条的规定。

同时兼职人员可以为平台开具普通发票,也杜绝了平台的无票支出,从而避免了平台高达50%的额外税负。

员工所得到的费用不再是“工资”,而是“经营所得”。

降税效果

通过这种方法,平台和从业者都大幅度降低了社保支出:

平台减少了无票支出,不要再交冤枉税;

从业者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增加了收入。

而且完全合法,国家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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