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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法院普法】盗窃电动车手机 判刑九个月罚金八千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乔小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8年8月的某日晚上,在五河县一村镇,被告人乔小溪将被害人甲的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

2018年8月的某日中午,在五河县城关镇一农商银行门口,被告人乔小溪将被害人乙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2018年9月的某日上午,在五河县城关镇某面馆内,被告人乔小溪将被害人丙的VIVO X9手机盗走。

经五河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比德文电动车价值3020元、新日电动车价值548元、VIVO手机价值599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乔小溪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小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小溪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小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卢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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