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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阻止正抢夺公交方向盘的老人却失手致其死亡,乘客要担责任吗

众所周知,自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发生后,像这种不顾全车人的安危,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经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乘客即使没有在阻止老人的过程中失手致老人死亡,最后,老人可能也难逃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乘客失手打死老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该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

乘客的动机为正当防卫的动机

乘客失手打死老人的动机是为了阻止其抢方向盘的愚蠢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全车人的安全。首先,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乘客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虽然《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且,老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并非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老人的行为并非是直接的“暴力”,直接将乘客的行为评价为防卫过当看似并无不可。但是此时我们还要考虑到三点:

其一,老人的行为虽说不是暴力犯罪,不是直接以暴力手段体现。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这种行为,本身已经于暴力手段威胁人身安全具备了等价性

其二,老人的行为虽说不是“直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但是公交车一旦翻倒,全车人的性命都危在旦夕。其危害后果一旦实现,将要比一般的暴力犯罪的后果严重得多。这种“间接威胁乘客人身安全”的抢夺方向盘行为,也应当视作这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三,老人本身就属于那种体弱多病的群体,乘客本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候,过程是很短暂的,根本来不及考虑防卫后果,失手”致老人死亡“也是意料之外的事情,所以,综合整个事件,也不能强行追究乘客的刑事责任。

因此,乘客对于这种行为的实施者进行防卫,如果失手将其打死,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

如果真的认为乘客的行为太过激,构成防卫过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此时乘客即使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我们在看待正当防卫时,要在结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面对类似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这种及其严重的危害行为时,不能机械地认为不够成防卫过当只限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进行灵活的看待。方能真正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依旧心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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