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1年保费9000多!54岁女子坠楼身亡,150万寿险遭拒赔,凭什么?

1年保费9000多!54岁女子坠楼身亡,150万寿险遭拒赔,凭什么?

经常会看到一些新闻说谁谁自杀了,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懂宝都会感到深深的惋惜,更何况她的家人和朋友?

每一位用自杀方式结束生命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内心的苦痛和无奈,尽管结果令人惋惜,但在保险的理赔当中,也并非按照“同情弱者”的理论来定夺理赔结果。

自杀到底算不算保险赔付的范畴?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说一说。

案例详情:

2008 年6 月, 吴某以周某作为受益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寿险, 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2008 年11 月,吴某在租住房内从六楼卫生间窗户坠地身亡。

2009 年5 月, 公安局向周某出具 “居民吴某, 女, 于2008 年11 月因病死亡( 死因不明, 已由公安局立案调查),特此证明” 的证明。

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是自杀身亡,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周某不明白,明明警方作出的证明里有写道吴某的死因不明,证明到了保险公司那里就变成了了自杀了。

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吴某系合同生效之日二年内死亡, 如其系自杀身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不应理赔。 查本案事实, 周某提供的公安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医院的病情介绍证明,能说明吴某死亡前可能患有精神病症, 且在死亡前二天对其行为不能自控。

同时, 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 “ 吴某系生前从广华大道彩霞楼高坠死亡。

因无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侦查” 的答复及其他证据, 也不能证明吴某的死亡就属于自杀。

故保险公司以吴某系自杀身亡而拒绝向周某理赔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给付周某赔偿金150万元。

懂宝总结:

自杀身亡,保险到底赔不赔?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险种、不同情况

对于短期意外险而言,条款明确规定了被保人自伤或自杀不予理赔。意外险中所指的“意外”,必须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条件。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自杀这样的主观行为,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不能获得赔付。

然而,对于一些长期的保险,如重疾险、寿险,包括部分长期意外险,一般条款约束为保险合同成立2年之内的自杀不予理赔,如果被保人在2年后自杀,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获得赔付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什么呢?

在这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的生命,也不存在骗保意识,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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