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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125次,拍摄视频并上传至色情网站牟利,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今年34岁,系某银行高管,平时喜欢在网上浏览某色情网站。开始注册该色情网站的时候,由于等级比较低,所看视频有限,而且很多打有马赛克,后来王某得知,要么通过花钱买会员观看,要么自己传色情视频升级来观看高清视频。而自己上传色情视频不但可以升级,而且能够参与视频播放的分成。王某于是购买了针孔相机,一年半以来嫖娼125多次并拍下视频,并把视频上传至该网站,获得网站分成20多万。后来因为该网站被查封,通过后台数据将王某抓获。

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王某一共有4个行为:浏览色情网站+嫖娼+拍摄色情视频+将视频上传色情网站牟利,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浏览色情网站

浏览色情网站这种行为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也并没有公共危害性,固然有悖很多人心中的道德规范,但这仅仅是属于个人道德的规范,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2.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某多次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该给予顶格处罚: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3.拍摄色情视频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某拍摄含有卖淫女子的色情视频,侵犯了卖淫女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卖淫女。

4.将视频上传色情网站牟利

《刑法》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而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王某传播色情视频125个,获利20万,达到了"情节严重"应当处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这20万为非法所得和拍摄的设备和电脑为作案工具,都应予以没收。

结语:王某已经35岁,看看“淫秽视频”最多属于寻求刺激和满足低级趣味,只会影响自己身心健康,进一步造成社会危害的概率不大。而上传淫秽视频的危害就大了,尤其是那些蛰伏于网络世界的“淫秽视频”被广大未成年人过早看到,进而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戕害,因此应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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