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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吃野味?严惩!浙江绍兴上虞一男子顶风作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13日下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庄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疫情当前,被告人庄某某顶风作案,逾越法律红线,触碰“野味”雷区。而这野味要从“一只野猪”说起。

舌尖上的“任性”,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狩猎野猪

2019年9月,为了猎捕野味“一饱口福”,被告人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撒在家附近的山上。

2020年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他赶忙前往当地丰惠镇乌土岭山上,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兴奋的庄某某赶紧把野猪载回了家。

1月31日,庄某某院子里飘出阵阵腥膻,让正在附近进行疫情防控排查的民警大为不解。原来,庄某某正在对野猪腿褪毛分解。

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

审判24小时:视频开庭,快审快判

上虞法院依法快速受理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类案警示教育效果,承办法官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并与今天下午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上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这是全省审结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吹响了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革除贪吃野味陋习的新号角。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上虞区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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