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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提前复工老板被拘留5天

​时封君(微信ID:shidaifengmian)了解到,2020年2月2日,江苏一企业负责人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据悉,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提前复工的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得提前复工”、“延长春节假期”,二者有何区别?

以上海为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 仅是针对各类型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不得提前复工,并非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还是延长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3) 延迟复工并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后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工资照发;

4)不得提前复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政策。

关于延长假期,国家和地方各有通知,怎么执行?

鉴于各地疫情的不同,国务院一定会准许各级地方具有一定的自行考量及地方性调整的权力,疫区则会采取特殊措施。所以,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时封君在此也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特殊时间,在各省或市文件明确规定复工日期不得早于某个时间时,要以大局为重,坚决执行政策。如果不顾日益增长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求员工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早于限定时间复工上班,一旦发生感染且处于潜伏期,员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又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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