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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政策解读

[网友]:我跟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是半年,现在还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怀孕了,如果公司以“不符合转正条件”开除我,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维权?劳动合写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我怀孕了,单位还可以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吗?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网友]:您好,请问公司裁员协议离职,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补偿金拖延不发怎么办?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话是不是拿不到了?回复: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关于离职补偿协议的执行问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咨询。
[网友]:非本公司员工向劳动人事申请劳动仲裁,如何取证,证明此人没有和公司产生过劳动关系,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回复:你好。可参考举证规则和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网友]:广州市内企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请问包括加班费和节假日值班费吗?有法律依据吗?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所以,咨询人所述的加班费和节假日值班费,均属工资范畴。
[网友]:本人入职新公司,一直没给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个试用期3个月的员工试用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员工签订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该试用期不成立,是劳动合同期限。如果超过合同期限后仍在用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网友]:本人于2017年6月入职至今,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觉得人身权益受损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单位是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补缴社保以及补偿1年补偿一月的补偿金?回复: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确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补缴社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网友]: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第三方工资,由于试用期间考核不通过,被辞退。公司表示不给薪资,请问这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回复:你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安排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网友]:工作了几年,合同到期直接不续约,也没有赔偿,该如何维权?回复:你好。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网友]:你好,我亲戚是广州某私立学校的教师,和学校签了半年的合同,由于刚进不入就验出怀孕了,而且前三个月孕吐很严重,在医院住院了三个星期,所以就有差不多一个月没有上课,导致学生期中考试成绩比较差,就有家长投诉到学校领导那,学校领导就要求学校的孕妇下学期都不要来上课了,直到生完孩子再看看学校是否有空缺,如果没有可能就不用来了,学校这样是不是变相在炒人呢?我亲戚这种情况现在应该怎么办?回复:你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网友]:试用期内被公司以工作不积极为由辞退,合同里有写明如没有转正不能得到年终奖,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回复:因问题表述不够清楚,所以暂不清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依据和原因。如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工作不积极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且确有证据证明工作不积极的事实及工作不积极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不积极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反之,则不符合法律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年终奖,如双方确有书面明确约定的,则支付条件支付标准等按双方约定。
[网友]:自16年9月起入职公司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公司打算跨市搬迁,我能获得什么赔偿?回复:你好。1.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内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调处,超出的部分已超出申请时效。2.关于公司跨市搬迁问题。公司跨市搬迁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员工需对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平等协商,如对变更情况能协商一致,则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协商后不能达成合意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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