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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种类:
1.管制。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2.缓刑。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3.假释。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判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81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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