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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抓获时称“准备去自首”,这种情况算自首吗?

刀捅人后逃离案发现场,

不久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时候,他却说……

“准备回家探望家人后就去派出所自首”

啊???

问题来了,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自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一时糊涂犯了罪,

应当勇于承担,主动投案自首。

自首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有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案自首?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关某杰与徐某林存在矛盾纠纷,王某浩、王某飞兄弟二人想为徐某林出气。 某日傍晚,王氏兄弟二人得知关某杰与徐某林在某饭馆吃饭和解后,来到饭馆附近,等关某杰从饭馆出来,两人上前与其产生争执,随即发生了激烈打斗。

打斗过程中,关某杰拿刀在王某飞的左大腿刺了一刀,并继续拖拉划割。在王某浩空手上前追关某杰时,关某杰突然向王某浩左胸部捅刺一刀,又向其右小腿捅刺且继续划割,伤口越划越大。随后,关某杰逃离了现场。

王某飞、王某浩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浩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飞轻伤。两日后的凌晨,关某杰返回暂住处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供称,准备在回家探望家人后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关某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以关某杰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关某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不属于自首,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杨毅

自首的认定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大要件。如实供述有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自动投案的情况则较为复杂。

所谓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被告人关某杰作案后随即逃离现场,并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亦未有打电话报案,而是在事发30多个小时后,趁夜深返回家中,表明其有逃避追捕的心态,而非主动投案的心态;

➢虽然其供称准备回家看望妻儿后就去自首,其弟弟亦作证称其哥哥有自首的意愿,但被告人是在回家途中被抓,而非从家中出来前往投案途中被抓,并很难确定被告人回家后是准备去投案自首还是为潜逃作准备

➢被告人也没有通过电话或信件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告将要去投案,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投案意愿仅仅停留在口头意思表示阶段,并未做出任何主动将自己置于公权力机关处置下的行为,故辩方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确已准备去投案。

自动投案的类型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仅口头表达准备去投案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11种释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被告人没有在投案意愿支配下实施准备投案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官提醒

自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自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也是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的从宽处罚制度,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也就是说,并非对所有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一律从宽处罚,而是既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一般情况下都会予以从宽,但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从宽处罚。

犯罪后可以向哪里投案自首?

一般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案自首?

① 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 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前提是没有被发现带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④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⑥ 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⑦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⑧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⑨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⑩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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