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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与同伙持刀砍伤他人致其跳江溺亡 获刑11年

据平南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鑫应陈某光(已判刑)等人纠集,伙同李某林、余某(两人均已判刑)、袁某业(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分乘数辆摩托车在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四处寻找“黄毛”等人实施报复。2时许,被告人陈某鑫一伙于平南县思旺二桥发现并用摩托车围堵正在桥上的被害人廖某森(男,殁年17岁)及廖某贵,在盘问廖某森身份未果后,袁某业即用砍刀砍了一刀廖某森左臂致轻微伤,被告人陈某鑫等人随即持刀冲向廖某森,廖某森见状急忙攀上大桥护栏,纵身跳下思旺江逃避追砍。陈某光、李某林、余某等人制止廖某贵呼救后,又伙同被告人陈某鑫等人赶到桥下思旺江边来回巡行,并向江里投掷石块,以阻止廖某森上岸,最终导致廖某森因溺水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陈某鑫带案潜逃,于2019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押解陈某鑫指认犯罪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鑫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鑫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其作用较同案的袁某业、陈某光小,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陈某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鑫在庭上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鑫提出其没有叫人去也没有砍伤被害人,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鑫没有纠集同伙也没有直接砍伤被害人,但在同伙砍伤被害人廖某森后,其积极参与持刀上前围堵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导致被害人跳江,将被害人廖某森置于危险境地,之后其又与同伙一起积极实施威胁、恐吓等阻止被害人上岸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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