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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等非法放贷暗潮汹涌,民间借贷陷阱需警惕

任先生就是一位曾被套路贷“套住”的受害人。

那时任先生手头急需2000块,走投无路之时他收到这样一条短信“需要用钱吗?加我QQ号免审核最高3000至5万。”并且对方开出了“无抵押,零存款,我们只需要你的身份证就可以借款。”

如此诱人的条件,任先生当即心动,虽然对方告诉他借2000到手1400元,借款一周,周利息600元,这样算来不到50天居然要还近20万,但任先生仍未能忍住诱惑。


在随后还款期限到来之际,对方反复威胁甚至要找他的家人,随后还恐吓任先生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财产、拍卖住房等等一系列令人心惊的方式。对方还在微信跟他讲并不怕报警等等。

民间借贷与套路贷

事实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的融资手段,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同时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风险性也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近些年来,某些出借资金行为严重背离民间借贷的初衷,并产生了很多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套路贷”等非法借贷就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一种行为。虽有借贷之名,但无借贷之实,出借人诱使或者迫使受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已成为黑恶势力敛财的主要手段。


“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此时,就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同时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的借款利率。而且很多从事民间借贷的公司还会以手续费、中介费等名义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款项,以此突破法律的限制,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许多消费者由于对贷款不了解,认为贷款很麻烦,而互联网金融贷款手续简化,在相应的App上点一点,额度就能下来,对于是否有手续费、利息多少可能并不知情。


正常民间借贷的的利息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本金应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借款本金,而借款的利息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超过年息24%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超过年息36%的部分是非法的,被害人无需支付;年息24%至36%之间的部分则为自然债务,给了不能要回来,不给对方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要回;对于复利的约定,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息之和不得超过24%,超过的部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套路贷”等非法放贷是违法的,要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段、套路流程及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反映具体情况来看,“套路贷”犯罪行为人一般通过采取诈骗手段、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和软硬兼施“索债”、实现非法占有两个阶段来达到其犯罪目的,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不同罪名。因此,在不同的阶段要立足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来认定其性质,进行区分。

(引自:检察日报 《立足具体行为准确认定“套路贷”罪名》 作者:张婷 郝家英 杨阳)

目前全国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火热开展,各地公安机关也对各种形式的“套路贷”“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重拳出击。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实行,也推动了对于此类犯罪活动的甄别和惩处。


关于“砍头息”

此外,“砍头息”也算在还款范围内,《意见》提到,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正常民间借贷,抵制这样的非法贷款呢?

如果实在有资金需求而自己无法解决,一定要选择较为证照齐全较为正规的公司进行借贷,认真审查对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资质以及风险状况。并与对方签署正规合同,同时注意合同里有关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重要信息规定。如果发现了极为不利的条款要及时交涉并要求修改。在后续还款中,注意保存支付转账的记录,同事现金还款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收条等。

如果还是不行陷入了“套路贷”等非法借贷的骗局中,一定要勇于及时的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不要好面子不要一味忍让,尽快报警。同时留存相关证据和记录,为后面解决纠纷的做好准备。


(作者:徐镜媛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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