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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科长的“小金库”:用它买20万的车,调岗前还不忘清空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时任清远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科长的黄国星,任职期间以补充科室经费、发放科室干警福利为名,设立科室“小金库”,却拿其中的钱给自己买了辆20万余元的丰田小汽车,调离该科室时,他还不忘清空“小金库”,拿走“大头”。黄国星还被查明有受贿犯罪行为。

日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黄国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设立科室“小金库”给自己买汽车

被告人黄国星,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科文化程度,2005年12月至2010年6月,任清远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科长,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清远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科长兼信息中心主任,2015年8月至案发前任清远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时任清远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以下简称“信通科”)科长的黄国星,决定以补充科室经费、发放科室干警福利为名,设立科室“小金库”。2006年至2015年期间,黄国星通过虚报开支的方式,先后套取清远市公安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广安公司的经营收入、广安公司检测站维护费、信通科科室包干经费等,并将套取的款项放入“小金库”,由邓某(另案处理)保管。

2013年6月2日,黄国星以其亲戚的名义,在清远市南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丰田牌小汽车,该车价税合计人民币20.256万元,均是由科室干警邓某用“小金库”资金支付。黄国星将该车登记在亲戚名下,上了粤R的车牌,至案发前,该车一直由黄国星实际占有、使用。

2015年8月,黄国星准备调离信通科,打算将“小金库”的资金清空。黄国星让邓某将“小金库”资金人民币12万元交给其使用,余下人民币4万元左右由邓某处理。

一条举报信息牵出贪污受贿犯罪案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黄国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承接采购项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收受广州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1.7万元;

——收受广州市精某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

——收受深圳市先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收受浙江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熊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8万元,自己分得人民币9万元;

——收受广东铂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收受佛山市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乙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3万元;

——收受清远市慧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自己分得人民币5万元;

——收受苏州广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自己分得人民币10万元。

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黄国星的到案经过等证实,2017年6月,清远市监察委员会将举报黄国星收受他人提供的车辆供自己使用的线索移交清远市公安局纪检组,在纪检组第一次调查时黄国星与他人串供,经他人供述小轿车是用私设小金库资金购买后,黄国星于2017年2月27日才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清远市公安局及纪检组建议由清远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4月,清远市监察委员会对黄国星立案调查,同月,对黄国星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黄国星除主动交代了调查组事先掌握的涉嫌贪污的违法违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涉嫌受贿的事实,并退出违纪款项共计202560元。

清远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星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黄国星归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星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星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国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黄国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国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黄国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李志文
实习生 | 梁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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