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昆山龙哥反杀案”的启示--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昆山龙哥反杀案”的启示--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在当今法制社会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加快的时代。了解法律知识,懂得一些必备的法律常识,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做到的,因为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他人侵害,可以更好的与自己的家人健康快乐的生活下去。 今天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刑法法律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正当防卫制度。 所谓正当防卫即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对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成立正当防卫所必备的几项要件。 (一)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条件。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结束 这是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已经着手实施是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而尚未结束是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防卫不适时。 但当不法侵害人利用物理、化学等自然力量实施侵害行为,一旦着手(如引爆炸药)将造成不可避免之严重后果时,也可先发制人,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二 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三 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 (三)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也就是具有正当防卫意图,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及处理 1、 防卫挑拨。 是行为人处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以此为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实质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2、 相互的非法行为。 是双方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为。 3、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包括人身和财产。通常针对人身进行防卫。 (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限度条件。即反击力度的有限性。 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 2.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 3.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点 从以上条件中我们便可了解到要想成立正当防卫,我们首先要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要在正在遭受侵害的时候进行反击,而不能在侵害前进行假想的所谓“反击“或在事后进行所谓的报复这样都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处罚。另外我们防卫的力度也要受到限制,具体要根据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而定,具体来说就是不能别人只是那拳头攻击你,你就要拿刀子想杀死他,这显然便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下面我们从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中来分析一下正当防卫的使用。2018年8月27日晚上21:35,于海明像往常一样,从酒店里打卡下班回家。上了自行车,于海明骑行了几十秒,就到了事发地。再过几个红绿灯,于海明就可以到家了。就在于海明等红绿灯的时候,突然一辆宝马车疾驰而来,强行并入非机动车道。宝马车上先后下来了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和一名女子。于海明和对方理论了几句之后,事态渐渐缓和了。可就在这时,有人从驾驶室里蹿了出来,意外发生了。来者不善的正是刘海龙。监控视频拍摄到的画面显示,刘海龙对于海明多次击打,于海明连连闪躲。这时,刘海龙的朋友刘强强也加入了厮打。二对一,于海明见势不妙,开始反击。“我说:你们太欺负人了吧!”看着貌不惊人的于海明居然还手,刘海龙转身向驾驶室跑去,拿出长刀。看到长刀,于海明傻了眼,吓得都不敢动了。刘海龙用刀连续击打了于海明,砍到脖子的那一刀,让于海明意识到,他被逼入生命的绝境。“就这一下把我砍得人都疯掉了……头嗡了一下……”他开始奋力抵抗。就在这时,刘海龙的刀突然脱手了,于海明猛然醒悟,抢先一步从地上捡起了刀。短短7秒时间,于海明挥出了5刀。先是一刀刺中了刘海龙的腹部,第二刀,正好刘海龙滑倒在地,第三刀于海明直劈刘海龙的胸部。“当时感觉人疯了一样,太欺负人了……”于海明复述时,讲到这里,忍不住抽泣。这时视频中出现了一个黑衣人,他是于海明的同事小柯。由于事发太过突然,小柯一直在旁边拉劝。悲剧发生后,小柯第一时间报警。此时的于海明一只手紧紧地攥住刀,跑到刘海龙的车边,拉开车门把刘海龙的手机揣在自己兜里。这些事都做完后,于海明蹲坐在地上,给公司老板打了个电话,告诉她出事了。一个多小时后,刘海龙由于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在经过警方几天调查后,于海明被证明是属于正当防卫而无罪释放。 从于海明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于海明这样一个''老实人'',一个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一个上有老下有下,每天都要为生活为家庭奔波的劳苦大众,如果没有正当防卫制度的保护,那他在遭受比自己强大的所谓天安社老大的于海龙的欺辱时能否进行自我保护,又能否保留住自己的那一份渺小的尊严。正是正当防卫的规定使他能在龙哥的威胁殴打中,在自己生命遭受紧急的”不法侵害“时,他能奋起反击,最终保护了自己的生命和自己作为平凡人的一丝最后的尊严。在这件案件中,法律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于海明,也保留了底层人物的尊严。 所以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要学会一些法律知识,我们学法并不是为了一定要用到它,而是为了提前做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准备,正所谓“人无伤虎意,虎有害人心“所以我希望大家都能都了解法律常识,懂得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大家通过了解法律常识,一定会对自己的生活有所帮助。 接下来我会陆续在发布一些有关的法律常识,会涉及到刑法,民法等等一些大家可能会用到的法律常识。所以希望感兴趣的朋友能够多多收藏,分享,订阅,评论,大家

有什么法律疑问也可以在评论中说出,我会给大家回答。我现在在学习有关的法律专业,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分享进步!谢谢大家的支持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263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