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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辩护桌的审判,让正义如何安放?

作者:康黎,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据《人民日报》2019年12月24日报道,谢留卿等63人特大诈骗案当日在安徽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06名律师到庭辩护。没想到的是,庭审现场除第一排辩护人有桌子以外,其他辩护人根本没有辩护桌,只有一把简易的折叠椅。在辩护人向法庭提出配备一张桌子的请求时,合议庭予以拒绝,部分律师则以站着辩护的方式对此表示抗议。于是,一场没有辩护桌的审判就此发生。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审判不仅有违司法常识,而且侵蚀律师制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这种平等在法庭空间的物理表现首先便是控辩双方法庭席位的对等性设置。虽然各国刑事法庭因司法传统和文化的不同对被告人席位的设置有别,但对检控方和辩护律师还是普遍为其设置了各自独立且对等的法庭席位。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席而坐,倚桌而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此乃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而律师辩护又是其中精髓。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明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4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义务。

就辩护律师而言,辩护桌乃其履行法庭辩护职责不可或缺的一方讲台,系辩护席之“硬核”,不仅诉讼角色的铭牌标识于此,辩护所用的“法器”搁置其上,而且辩护之声发乎于此,以至于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庭上的律师席以“the counsel table”称之。正如上述谢案中的辩护律师们所言,没有辩护桌导致他们无法使用电脑、文案等必要工具,最终无法积极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由此可见,在刑事庭审中,辩护桌并非仅仅一张桌子而已,它彰显着律师地位,承载着司法正义。在我国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但愿“没有辩护桌的审判”这种情况立即停止并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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