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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民营企业家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受理移送起诉的高新区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是法律至上,严把案件质效关。该院组织一线办案人员认真学习了上级院出台的各项保护民营企业规定要求,聚焦政策文件的法治精神和法律前提,强调法律至上的办案理念和办案纪律,切实增强办案人员使命感和责任感。该案中,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同时受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已经具备了不起诉的法律基础。

二是纠偏纠漏,严把法律适用关。民营企业的光环不是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通行证。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该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既注重守法同保护,也注重违法同追究,严格按照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9]1号》、《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指导精神办理。在该案中,承办检察官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违法行为是否轻微,有无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充分保障做到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三是实事求是,严把社会治理关。该院从案情实际出发,在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评价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违法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以及实际危害结果和悔罪态度的基础上,站在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依据高检院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指导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个案中坚持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为营造辖区良好的营商环境积累了宝贵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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