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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地铁刷脸过安检:地铁进食等失信行为与地铁安全有何关系?

近日,北京地铁2号线阜成门站开始试点人脸识别安检。如果乘客想省去排队安检的时间,直接刷脸快速通过,需要“上交”的包括人脸、身份证、姓名、手机等身份识别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等。

在阜成门站,乘客可扫描二维码下载测试“智慧安检”App,完成实名认证、人脸录入后,地铁公司将进行信息审核。如果乘客满足每月10次以上的地铁乘车次数,且没有不良的个人历史行为,即可在携带小件行李时直接通过安检门,但此后仍需配合抽检等情况。

阜成门站工作人员介绍,这一服务旨在缓解上下班高峰期地铁客流量压力。然而,在“方便、简单”的表层之下,乘客到底付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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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信用体系实践进入了新场景——刷脸分类安检。《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显示,智慧安检服务是“地铁公司为方便广大乘客于近期试点的一项基于乘客信用体系认证的安检服务”。

该服务准入条件之一就是“信用良好”——无不良个人行为记录。此前,AI前哨站曾以乘客身份致电亿通行公司。针对个人信用信息审核问题,亿通行工作人员说,主要审核乘客“有没有地铁失信行为,即乘客在地铁内是否有过不文明举动,包括吃东西、携带违禁品等行为”。同时,另一准入条件是“上个自然月地铁乘车次数不低于10次”。

但问题是,这些准入条件是否合理?地铁不文明行为和乘车次数是否能代表个人可能有安全隐患?《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对地铁不文明行为的解释标准之一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今年5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采取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认为,这与安检的“安全”目的缺乏正当链接。安检的目的在于检测安全问题。在地铁车厢内进食等不文明行为和乘车次数并不代表个人是否可能对地铁安全造成危险,如果是乘车携带违禁品等不良信用记录审查的正当性则相对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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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AI前哨站实测发现,《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提及的认证标准有“个人信息校验”、“不良个人历史行为记录”,但在申请过程中,却没有明确列出认证标准包含个人信用信息。

《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页面。

App的申请界面直到“通勤乘客认证”步骤,才出现了“信息良好”的字眼,即使是在认证界面,也并无提示地铁公司将进行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仅表明乘客需满足乘坐地铁次数的条件。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此外,这一App也存在“强制同意”的嫌疑。用户“被迫”需要同意该App收集其身份证件、人脸信息、个人信用信息等才能使用刷脸过安检服务,不同意则无法使用。在地铁不文明行为无法代表个人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制乘客同意多种信息的收集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

智慧安检App申请认证页面。

智慧安检App申请认证页面。

在实际使用中,乘客是否会点击《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查看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审核情况?为何在认证界面并无提示乘客开通本服务需收集、审核其个人信用信息?在这些方面,且不谈智慧安检服务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当性、必要性,该服务在收集信息时就缺乏“明示同意”,也未说明信息存储和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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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是重要的、唯一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用人脸来交换过安检的方便性,是否合适?其中的存储、保护、处理等过程是否安全可靠?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10.22)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存、处理、传输和存储等方面提出了多方面要求,如“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采用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后再进行存储”、去标识化处理。

而“智慧安检”App并没有详细说明人脸数据的存储和保护措施等,且在《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的“用户隐私权政策”中使用模糊的概括性话语——在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在未经用户合法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智慧安检开通服务协议》页面。

另外,是否存在或正在试验其他可替代方式来缓解地铁客流量压力?或许人脸识别过安检真的方便、快捷,但拿人脸来交换“方便、快捷”过安检,可能存在价值失衡的问题。

此前,北京地铁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乘客分类安检的消息引发争议。据《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在10月29日的报道,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主任战明辉提到,目前人物同检效率较低,可以将新技术应用于大客流安检实践,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乘客分类安检。

不少网友担心人脸识别的隐私和知情同意问题,也有网友担心分类安检可能导致新型社会不公问题。中国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在其公众号发文称,有必要对人脸识别进行法律规制。劳东燕阐述了四点主要原因,一是人脸是重要的个人生物数据,相关机构或组织在收集之前需证明合法性;二是需征求公众意见,经过严格的听证过程;三是验证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四是验证人脸识别技术的通行效率。

此次试点测试的智慧安检服务准入条件也并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制定标准的过程和结果也缺乏透明性,是谁制定的结果?责任方是谁?如何得出这一分类标准?外界不得而知。

此外,当人脸与个人信用信息挂钩时,会发生什么后果?在英剧《黑镜》中,人人的个人信用分暴露在外,如果信用分太低,个体将处处受到限制,不受外界信任。未来,如果其他场景也发展出扫描人脸可知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那又会如何?

尽管外界有上述种种疑虑,但分类安检的落地实践——北京地铁阜成门站刷脸快速过安检已经开始试点测试了。

文/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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