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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被“卖”两回“订金”成争议焦点

一起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因故生变,买房人交给卖房人的两万元订金,成了争论的焦点。一方要求退还,另一方以“定金”为由,拒绝退还。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

  一套房子被卖两回

  今年3月,陈先生准备将自己位于高新区的一套楼房出售。

  当月25日,市民孙艳(化名)看房后,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孙艳当日交给陈先生两万元,陈先生开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收到孙艳购房订金贰万元整,房款结算时扣除。”

  5月10日,陈先生将房屋出售给了另外一个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孙艳找到陈先生,要求退还订金,可陈先生咬定孙艳违约在前,拒绝退还钱款,孙艳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孙艳称:“陈先生收了我的预付款,迟迟不履行合同,后来他又把房子卖给他人,请求法院解除我们之间口头买卖合同,陈先生退还我的购房款。”

  陈先生辩称:“口头合同订立之后,孙艳反悔了,我才将房屋卖给他人的。因为孙艳交给我的是定金,而不是预付款,收条中的‘订’字,属错别字,我有权不退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收取孙艳的购房订金后,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孙艳要求解除合同及归还购房款,法院给予支持。

  关于两万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从收据的字面上看,上面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孙艳两万元。

  ●说法

  订金、定金有说道

  那么,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法院就不予支持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

  李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陈先生虽然写明收到两万元订金,但对定金合同的内容,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故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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