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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 | 宪法普法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度有节

“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我们的宪法宣传周系列栏目又跟大家见面啦!今天我们接着讲几个关于宪法的普法案例。

案例六

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度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情,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和整体判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作出准确区分和认定。

【基本案情】

朱某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某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反复到朱某山家外吵闹。5月8日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并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山。朱某山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山撕扯。撕扯中,朱某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并主动报警。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一审对该案判决认为,根据朱某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某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朱某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朱某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在二审出庭时指出,朱某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山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二审支持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定朱某山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某山有期徒刑7年。

【典型意义】

【要旨】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七

一号检察建议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下面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猥亵其他5名被害女童(10-11岁)。

【案件办理情况】

2013年4月14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该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要旨】

本案中,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态度,并及时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指导各地准确有力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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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 宪法宣传周 | 宪法普法之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 宪法宣传周 | 宪法普法之依法惩治传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宣传 | 宪法普法之保障公民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编辑 | 刘懿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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