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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一辆房车,1万元押金没了,怎么办?

如今,租车出行的需求与日俱增,不少人往往会在接待客户或者旅游出行时选择“租车”的方式,节假日甚至出现“一车难求”现象。但一些租车公司在各个环节设计了许多滥收费的“套路”和“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引发了一些纠纷。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租车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女士系一家公司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公司接待需要,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房车,租期2天,支付押金1万元、租金1300余元,缴纳停运损失保险100元,不计免赔险120元,共计1.1万余元。次日下午16时20分许,杨女士委派公司刘某驾驶该辆房车时,与郝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车辆维修费用由郝某全部承担。后刘某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房车时,该公司拒绝退还押金1万元,同时要求刘某及杨女士承担停运损失费。杨女士多次与某租车公司协商沟通未果,遂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

开庭时,原告杨女士表示已向被告某租车公司缴纳了停运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不应继续承担停运损失费用。被告某租车公司则称其公司办公室贴有房车保险项目说明公示,原告杨女士租赁的房车是在租赁期间受损,那么停运损失用应由杨女士承担,故不同意退还1万元,并称该《租车合同》系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林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某租车公司表示杨女士必须赔付修车费用和停运损失费,待具体数额确定后,再从押金中扣减,多退少补。原告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缴纳了停运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故不应再行承担停运损失费,且车辆维修费是由肇事方郝某承担,被告公司主张的这些费用与自己没有关系。因被告某租车公司态度强硬,寸步不让,调解未果。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某租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加重了原告杨女士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遂判决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原告杨女士1万元押金。被告某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后语】

本案中,租车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有点“霸道”,且系重复收费,原因在于其已经为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保,产生的各种维修费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完全不需要杨女士为此买单。因此,其在租赁合同中为减免自己责任、加重杨女士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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