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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设备公司违法销售可燃气体检测仪被罚

【案情简介】

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利用其开设在阿里巴巴的店铺从事各类气体探测报警设备的销售经营活动,其中两款可燃气体检测仪作为可燃气体报警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需经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方可销售。根据举报情况,无锡市梁溪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其做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业务是利用开设的阿里巴巴平台店铺销售各类气体探测报警设备。当事人自2017年3月起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WMKY-2000T型可燃气体检测仪、WMKY-3000型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在阿里巴巴店铺平台销售,上述两款可燃气体检测仪设备均具有显示可燃气体浓度、接收可燃气体信号并输出标准信号进行显示及控制等功能。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要求,作为一种能够显示可燃气体浓度、接收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控制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现查明,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WMKY-2000T型可燃气体检测仪及WMKY-3000型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均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据统计,当事人购进WMKY-2000T型可燃气体检测仪32台,销售26台;购进WMKY-3000型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5台,销售1台。

可燃气体检测仪设备作为一种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根据《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梁溪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2018年6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调整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对可燃气体报警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此,有承办人员认为根据该公告本案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已经无须进行强制性认证,其违法行为已然不再存在,根据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也不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应当销案处理。

经过多次讨论、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并不同意上述意见。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来源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实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但是,禁止溯及既往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对“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运用,目前基本是参照刑法理论和借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规范对“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就成为执法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结合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并未进行修改或修订,只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进行调整,并不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造成影响,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该公告发布前,且在该局6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时其已经停止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所以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律适用简单理解就是:从旧,就是适用旧法;兼从轻,就是如果新法不认为违法或处罚轻于旧法,适用新法。此外,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必须注意: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同位法都可以适用该项规则;二是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虽然就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不能作为新法或旧法来对待,不能适用该项规则。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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