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市居民温暖过冬,
切实提高供热质量,改善供热服务,
根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
等文件规定,
哈市住建局对各区供热主管部门
就我市居民室内温度测量方法提出如下要求:
1 测量方式
居民用户室温的测量,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相关人员组织投诉居民、供热企业三方对居民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填写测温单,各方留存一份,并报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2 测温时间
选取每日室外最冷时间,兼顾居民休息,供热企业测温时间原则上为6:00-8:00时、16:00-20:00时,如居民需要其他时间测温,可与供热单位自行约定。
3 测温点位
测温位置选取房间进深二分之一(或距外墙、窗1.5米)处,高度距离地面1.4米。
4 检测设备
应采用市场监管部门检定的温度测量设备。
市住建局要求——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组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加强走访,加大居民室温的抽测频次和力度;
重点对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最低室温18℃的情况,要建立整改台账,监督供热单位采取销项式的方式立即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服务不及时的供热单位,区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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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启迪 审核:曹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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