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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视野网1月6日电(裴振萍) 生活饮用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供水单位和有关单位、全社会共同努力。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是防范介水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监管措施。《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供水卫生管理、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监督监测、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

《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规定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需要。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活饮用水供水状况,加强输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制定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了主体责任。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对公众负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条例》要求实行信息公开。对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提出要求,按照部门管理职责作出分段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水源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

《条例》规定了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规定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授权省卫健委制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规定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条例》保障城乡均衡。规定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当每年至少委托检测一次,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的技术指导,每五年全省监测一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鼓励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还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确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做出规定,细化了应急管理规定,补充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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