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海信电器仓管员监守自盗:4个月4次盗卖47台电视机

海信电器仓管员监守自盗:4个月4次盗卖47台电视机

鲁网10月30日讯(记者 杨永明)利用担任仓库管理员职务上的便利,夜班值守期间分4次盗取公司仓库电视机47台。日前,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电器或公司)一仓库管理员因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5月王某某受雇于海信电器,2018年6月后负责海信电器外租仓库库存物资的保管和收、发货工作。2018年8月至11月的四个月间,王某某在职守夜班时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公司47台电视机并销赃。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8月某日晚上,王某某盗窃仓库内11台型号为HZ65A55的海信电视机,并将该11台电视机以21000元的价格卖出,该11台海信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价2916.15元,总价值为32077.65元;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盗窃仓库内12台不同型号的海信电视机,其中6台HZ65E**、1台65寸、4台55寸及一台50寸,王某某将该12台电视机以17300元的价格出售,该被盗12台海信电视机生产成本合计为34842.9元。

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盗窃仓库内16台型号为HZ55A55的海信电视机,并将该16台电视机以16500元的卖出,该16台海信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价为1775.53元,总价值为28408.48元;2018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盗窃仓库内8台型号为HZ65U7A的海信电视机并将该8台电视机以32000元的价格卖出,该8台海信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价为4095.19元,总价值为32761.52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4次窃取公司电视机47台,价值人民币128090.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退赔海信电器11台电视机赔偿款50589元、7台电视HZ65U7A及人民币8万元,海信电器对其表示谅解。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产变卖谋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174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