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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他人手机上的现金转给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罗某在某诊所工作,在一次诊疗过程时,无意中看到了病人杨某的银行卡绑定微信的支付密码,心生歹意,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杨某借取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杨某银行卡内现金转至自己微信账号。后杨某在调取银行账单时发现,自己银行卡上有8000元现金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查到是罗某所为。

罗某私自将他人手机上的现金转给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本案中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用手机为名,多次秘密将他人银行卡内现金转至自己微信账号,且数额较大,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赃款,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往往先实施通过虚构事实暂时将财物占有,再分散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注意力,然后乘被害人不注意将财物占为己有。

在电子金融飞速发展的今天,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各类支付密码,不被他人所知晓,并且不随意的将能用于进行转账功能的电子设备借出,以防有不法分子趁机将财物转走,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乌拉特中旗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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