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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是否涉嫌非法运营?

有偿拼车行为-般情形下并不构成非法营运,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则可能构成非法营运,具体要视具体情形而定,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和收取费用等特点分析,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理由是:

1、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井不以运输为营业,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则以营运为主要职业;

2、有偿拼车的车主主观上是方便他人,同时节约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营运的车主主观上就是收取费用、以营利为目的;

3.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车主的到达地为准,而非法营运车辆一般都是在固定时间段、固定地点等待路人搭乘,目的地由搭乘者决定;

4、有偿拼车收取的费用一般只是分摊行驶成本,同时也接受搭乘人其他方式的费用负担,比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相互搭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则是收取一定的金钱,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费用。

由此可见,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

其次,有偿拼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营运:

1. 收取的费用超出了私家车辆的行驶成本,则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

2、行驶路线不固定,并经常由搭乘者决定。一旦车主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则构成非法营运,即使车主在车辆保险中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仍可拒绝赔付。

二、无偿拼车出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无偿拼车实质上属于“好意同乘",具有方便他人性质的无偿顺风车。但车主对于"好意同乘”所造成的损害并非必然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关键得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作为邀请他入拼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责任,如果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我们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种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规定:当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时,应当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的是单方事故,车上搭乘人员的损失赔偿,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只有在车主投保了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才会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三、拼车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书面协议?

拼车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会更清晰地反映双方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也具有与书面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可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针对经常有偿拼车的车主和參与拼车的乘员,应该怎么做?

有偿拼车虽然是一种既便利又环保的出行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都成了困扰大家的难题。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提前进行了解;其次车主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维修养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在投保时候最好选择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在长假期间,拼车回家、外出旅游的车主可以投保短期意外险;而搭乘者在拼车之前要尽量了解车主的驾驶技术、经验和是否处于疲劳、醉酒状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该系好安全带。如果是经常性拼车的话,双方最好能够签订拼车协议,明确拼车人与私家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和责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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