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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思维误区

共享、互联、数字、计算等等,是一种经济手段。这些手段可以应用到经济领域,也可以应用到政治、军事、法律、教育等社会领域。

既然有共享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提法,是否也有共享法律与数字法律的说法?手段就是手段,领域就是领域,手段决定领域的表现形态。

饱是一种形态,吃饭、吃肉、吃面条等等是饱的手段。于是,人类便有饭饱、肉饱、面条饱等等的说法吗?

对于经济来说,不管采用什么手段,经济繁荣、让人类衣食无忧就是目的。

用共享的理念应用到经济手段中,我们取得了数据。有了数据,我们的经济行为就可以“精准化”。精准化的基础是共享互联,实现精准化的手段是计算,计算的方式可以采用区块链等等。。。。。。如此去解析我们的行为,可以应用到经济,也可以应用到政治、军事、法律、教育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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