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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操作指引

近年,航空科技不断发展,全球各地广泛使用无人驾驶飞机(无人机)系统。这些系统主要作军事用途,但民航应用(例如空中监察、高空摄影及搜索拯救)亦与日俱增。随着相关科技渐趋成熟和微型化,无人机系统成为价格更低、性能更佳的航空器选择,还可免除空勤人员伤亡的风险。
民航处负责处理在本港用作非闲暇用途(例如出租或受酬)的无人机系统的申请。鉴于市面上的无人机系统的精密度十分参差,拟在本港以非闲暇用途操作这些系统的人士,应在预定操作日期前,尽早向民航处提交详细资料。
放飞重量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系统作闲暇活动,可归类为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无需向民航处申请。详情请参阅本处有关「模型飞机放飞」的网页 。除非获民航处许可,任何人士不得在香港放飞重量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重型无人机系统作闲暇活动。

以下是用作非闲暇用途之无人机系统的一般安全操作规范:

1. 操作范围
a) 无人机系统一般不得在机场交通区域或任何机场5公里范围内操作。
b) 无人机系统不得在任何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上空或其50米范围内飞行,除非该等人士、船只、车辆或构筑物受无人机系统操作员监控。无人机系统起飞及降落时,则不得在任何人士上空或其30米范围内飞行,但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或该次操作中必须在场的人士不在此限。如有需要,本处会附加无人机系统飞行安全净空距离条件。
c) 无人机系统操作范围(包括紧急操作区域及任何安全操作区域) 须受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全权控制。
d) 起飞和着陆地点应与公众地方妥为分隔。

2. 控制无人机系统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必须身处现场,并确保无人机系统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维持在其视线范围内操作,即操作员须与无人机系统保持直接目视、无辅助(矫正视力的镜片除外)的视觉接触,以监测飞行路线,避免与其他飞机、人士、船只、车辆及构筑物发生碰撞。

3. 其他相关事宜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有责任确保无人机系统不会危及任何人士或财产。除非操作员合理相信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否则不得放飞无人机。
b) 无人机系统不得装载危险物品,及不得投下物件,以避免危及地面上的人士或财产。
c) 操作员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除非他在放飞前已确保返航及降落机制在机件故障或任何控制系统 (包括无线电信号) 在受干扰时能妥善运作。
d)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保留根据许可证而进行的所有飞行纪录,并可应民航处的要求提交相关纪录。
e)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事先于飞行地点进行安全评估,并可应民航处要求提交相关评估资料。
f) 操作员须得到土地/物业所有者的许可,方可于该处操作无人机系统。
g) 操作员须依照已递交予民航处的操作手册运作无人机系统。

4. 操作高度
无人机系统的放飞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以上300呎。

5. 维持飞行高度的能力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说明无人机系统维持飞行高度的方法,以确保实际飞行高度准确无误。

6. 操作时间
a) 无人机系统的操作时间只限白昼。
b) 同一指定空域范围及同一时间内获准飞行的无人机系统数目,通常不会多于一架。

7. 天气条件
a) 地面能见度不得少于5公里。视乎操作的性质和范围,能见度或须多于5公里;
b) 云底不得低于核准操作高度;
c) 除非制造商另有指明,地面风速不得超过20海里。如民航处对无人机系统受控程度有所疑问,本处或会调低地面风速上限;
d)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配备手提风速表,在现场监测地面风速;
e) 当暴雨警告、热带气旋警告或强烈季候风信号生效时,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

8. 飞行员资格
申请操作无人机系统时,操作员须提供能力证明。

9. 操作手册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递交操作手册,载明所有预期操作的程序。该文件协助民航处准确评估有关申请及安全方案,以决定是否发出许可证。
b) 有关编写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册的指引,请参照 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

10. 与航空交通管制联络
a)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必须在每次操作前和结束操作后通知民航处/机场控制塔台当值监督。
b)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向民航处/机场控制塔台当值监督预先提供联络电话号码,以便当局于有需要终止操作时致电操作员。

11. 频谱及无线电干扰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须获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同意使用无线电频率,并须确保频率不会干扰航空交通操作或航空导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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