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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欠条,只有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能要回欠款吗?

随着网络支付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用微信、支付宝转账代替了现金支付,日常购物或是借钱也不用再费力跑银行取钱。然而,我们在享受到微信支付宝带来的便利时,还出现了一些让人十分头疼的问题。

朋友、同学、亲戚等熟人之间借钱,碍于情面很多人往往不会要求提供借条、借款协议或是其他担保,借款人留给出借人也许只是聊天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

那么,民间借贷凭借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能否生成借贷关系?借款人还能要回欠款吗?

刘某在2017年6月27日通过支付宝分三笔转账给郑某,合计3万元的钱款。借款当时,刘某并无向郑某收执借条等其他债权凭据。

后来,因郑某未能向刘某偿还上述借款,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刘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看来,相比借条或协议,仅支付宝转账凭证这类电子证据来说显得有点单薄,真的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吗?

事实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属于电子证据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务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

因此,司法实务中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被告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讼争的3万元系其他经济往来,但未能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所以说,刘某与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某所借出的钱款是能够依法追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3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借钱给熟人,出借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太好说出口打借条的话,但你知道吗,多数的老赖都是向自己身边人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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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具体案件请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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