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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游戏:参加综艺节目?这些RIGHTS了解一下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青东、张逸瑞、周文杰、杨益群

  近日,台湾某艺人在录制某夜景追跑竞技秀综艺节目时突然晕厥并抢救无效去世,引起了业界和大众的热议,镁光灯下暴露的是行业中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过综艺节目的录制刷新人气赢得人心固然是好事,但是在参加节目的协议中尽量争取更多合理的权益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同样至关重要。以下,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在参加综艺节目时,艺人可以争取的合理权利有哪些,应当如何应对和节目组之间这场“权利的游戏”。

  拍摄内容:先谈清楚再开始

  艺人在参加综艺节目时,应当确保对于综艺节目涉及拍摄内容的知情权,避免被要求临时加戏时即使并无准备也无法拒绝的尴尬。以本次出现意外的追跑竞技秀综艺为例,根据录制过该节目的另一位艺人所述,该等节目录制的部分内容,是艺人们事先完全不知道的。

  对于知情权的范围,至少要求了解节目中出现的可能涉及高强度、高危险的活动内容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从安全角度出发对该等活动的要求、次数、时长及强度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明确超出约定范围情况下的退出机制,甚至可以考虑针对临时加戏的情况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拍摄时长:合理限制不能少

  拍摄日程和时长也是较为关键的条款,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艺人,应当争取对拍摄时长享有较高的决策权。

  通常情况下,参加综艺节目的协议中会对拍摄的天数或总时长进行约定,或者对艺人拍摄的具体日期进行约定。有时,协议中也可能对拍摄的具体日程进行细化,例如细分室内拍摄和外景拍摄的拍摄天数,或者细分艺人单独拍摄及合作拍摄的拍摄天数等。

  在此基础之上,其实还可以考虑根据节目的具体内容和艺人的状态对每日的拍摄时长进行限制,若超出前述时长,可以考虑要求高额的超时费用,且在单日拍摄时长超出一定小时数的情况下,考虑有权拒绝继续录制。

  保险:不仅仅是金额的事儿

  在目前的实践中,艺人参加综艺节目一般都会要求节目组购买商业保险。但是,许多情形下,艺人及其经纪人仅会关注保险的赔付金额,而可能忽略了该等保险约定的其他方面。

  事实上,除了保险金额之外,其他方面也非常值得考量,例如:保险种类和范围方面,节目组购买的商业保险的种类,是意外险,医疗险,还是人身伤害险?该等保险的范围,是否包含人为伤害、猝死的情形?受保人范围方面,是否仅包含艺人本人,还是亦包含艺人及随行人员?

  保期长度方面,节目组购买的商业保险保期较短,往往仅包含实际录制节目的几天时间。然而,针对综艺节目的特殊情形对于保期是否需要包含在途时间、是否需要包含节目录制后的特定时间从而覆盖录制结束后发生的健康状况也应当纳入考量。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是理赔程序,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真正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倘若保险办理未能落实到位、或保险单据下落不明,都有可能导致艺人索赔困难。因此,协议中应当就保险办理的责任主体,保险单据的保存,以及理赔程序中节目组的执行或协助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安全措施:全面防护一个都不能少

  在本次事件中,综艺节目录制现场的医疗人员和急救工具的配备,也受到了广泛的争议。近几年在其他综艺节目中也发生过因节目设施故障或安保不足导致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相关协议中对于安全措施保障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样至关重要,对安保人员、医疗人员、急救设备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存在高危活动的节目,甚至应当考虑要求配备贴身的保镖、救援人员或医护人员等,以敦促节目组落实安全措施。

  无法拍摄?酌情考虑

  现实中,艺人可能因种种原因(特别是身体原因)而无法按照约定的日程进行拍摄。因此,相关协议中就需要对该等无法拍摄的情形以及相关补充措施做出明确的约定,甚至根据各不同阶段分别设置对应的条款,例如:

  对于拍摄前,

  艺人健康原因或意外事件导致:可以考虑明确约定不认定为违约;

  艺人档期原因导致:可以在协议中未雨绸缪,确保改期的灵活度;

  宣传机会导致:如果节目方未保证艺人的番位,或未能成功协助艺人进行约定的宣传活动(例如参加绑定的其他高水平节目),则考虑明确艺人有权利拒绝拍摄或获得补偿。

  在拍摄过程中,相关协议也应该保证艺人在特定情形下SAY NO的权利,例如身体不适、意外事件、节目组未按照约定的流程、时长或内容组织拍摄、额外要求为已代言品牌的竞争对手提供宣传服务、要求进行侮辱性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艺人形象的活动等。

  即使在拍摄完成后,也应当对相关权利给与保障。实践中,就曾经有节目组为了节目效果而故意通过剪辑或后期制作片面展现艺人不美观的一面,从而对艺人名誉或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可以考虑要求保留艺人因节目组违约贬损形象而要求节目组停止播放自己录制内容的权利。

  其他:特殊权利考虑一下

  实践中,综艺节目的协议中还可能涉及一些特殊的条款,例如:

  在Vlog和短视频风行的当下,艺人参加合作节目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希望自行拍摄静态或动态的图片或短视频,并放到自己的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进行发布。艺人可以尝试与节目组进行协商,出于合作宣传的目的,在特定时段、通过特定的艺人个人渠道,发布合作节目相关的图文、短视频或Vlog宣传内容并在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安排。

  节目方可能会要求综艺节目相绑定。例如,节目方同意安排艺人参加一个高级别的综艺节目,或者许诺艺人与更高咖位的明星一同拍摄的机会,前提是艺人需要事先参加一个咖位较小或新设的综艺节目。针对这种情形,就应当考虑充分保障“绑定”的力度,明确在节目方未能成功安排高级别综艺节目或与大咖明星合作的情况下,艺人有权拒绝录制、减少宣传工作、要求增加薪酬等补充措施。

  部分节目组提供的协议中,可能会要求艺人“禁止对综艺节目发表观点”,对此应当特别留心从而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为自己留足向公众解释的空间。

  艺人的意外去世,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悲伤和惋惜,更多的也是对综艺节目、演艺行业不足之处的关注。对于艺人与节目组之间这场“权利的游戏”,不仅需要在问题发生之后进行反思,更需要在前期就结合经验对相关的权利字斟句酌,未雨绸缪才能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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