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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一女子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法院终审判决:民政局办理“结婚证”行为违法

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女子用虚假身份证申请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却无法离婚,男方将民政局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8月15日,省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宗上诉人琼中县民政局因与被上诉人邓某荣及原审第三人易某梅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琼中民政局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证》的行为违法。

据了解,2004年6月18日,邓某荣与易某梅共同到琼中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时,只向琼中民政局提交了各自的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户口簿。琼中民政局经过询问、表格审查等程序后,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邓某荣和易某梅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2018年5月,因夫妻感情不合,邓某荣到琼中民政局咨询办理离婚登记事宜,琼中民政局告知邓某荣,易某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所载号码与易某梅户口簿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随后,邓某荣向琼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琼中民政局于2004年6月18日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的《结婚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琼中民政局在审查邓某荣和易某梅的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没有要求邓某荣和易某梅提交户口簿进行身份审查。同时,易某梅也承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其本人持有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是虚假的,琼中县民政局在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审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琼中民政局向邓某荣和易某梅颁发的《结婚证》。宣判后,琼中民政局不服,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琼中民政局在邓某荣和易某梅未依法提交完备的结婚登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证》,存在违法之处,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若判决撤销该《结婚证》,邓某荣和易某梅的婚姻关系将不复存在,由此将会对双方生育的孩子抚养等问题以及双方潜在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结婚证》不宜判决撤销,而应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邓某荣和易某梅若有意愿离婚,双方可依据本生效判决到琼中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琼中民政局为邓某荣和易某梅办理《结婚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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