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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溺死女童案,爷爷被判11年,最可怕是伦理秩序失去底线

1、

前两天,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判了。

孩子爷爷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生父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案件发生在一个多月前,经过非常简单:照顾脑瘫孙女的奶奶患了癌症,孩子爸爸把孩子送到爷爷家,爷爷不同意收留。因而在爸爸、姑姑等一家人集体的默许之下,爷爷把孩子推到河里淹死了。

在句容河发现的尸体上,小女孩背的瓢虫书包里,爷爷放了八斤重的砖头。“为了减轻孩子的痛苦”。

案件判决结果掀起了新一波舆论风波。虽然一边倒都是谴责杀人凶手的,但也分两种,一种是直接指责,另一种,在谴责里还带有一些同情和理解。这些评论都说得似乎有那么点儿“在理”。人们用想象无限地靠近这个农村家庭的悲惨现状:微薄的收入、巨额医疗费、支离破碎的家庭,现实重压下渐渐磨掉的人性。

早在宣判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是同样的理由,期望通过“出于无奈杀人”判定此案为“故意杀人但情节较轻”的情况。然而结果并不理想。直接杀人的爷爷和在旁默许的生父都将在牢狱中服刑十年以上。

在判决后,法官在一次采访中是这样说的: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杨际响(父亲)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杨世松(爷爷)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孙女)的能力……杨世松在子女请求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换句话说,这个家庭还没有到因为这个孩子的存在,而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而即便确实困难,所有理由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都不能成为事情发生的借口。

毕竟孩子的奶奶孤身一人养育瘫痪孙女的七八年里,也没有找任何推脱的借口。

2、

得知案件,相信很多人和笔者的第一反应一样,是一种胸口堵住了的感觉。

不是震惊、不是愤怒,是一种愕然震动之下,想要谩骂和呐喊,却又张不开嘴的钝痛。正如很多舆论声音中弥漫的:你们不是当事人,不懂他们的辛酸。

好吧,那就不去急着谴责。默默回到自己熟知的世界体味人情冷暖。只是或许有那么一瞬间,当我们又想起那个塞着砖头的书包,背后便袭来一阵蚀骨的恶寒:当个体没有任何价值,只会徒增负担的时候,实用主义的逻辑能不能挑战血亲伦理的底线。

前段时间有部电影,叫做《何以为家》。黎巴嫩一个12岁男孩,经历了流离失所、无法上学、妹妹被卖等一系列人间苦难后,控告自己的父母:不养我,为什么要生我?

我也想替那个小女孩问一句,不能为我负责,为什么要生我。

那是对人性深深的失望。血缘关系中最牢固的安全感在这种语境下荡然无存。这个小女孩是不幸的。她的父母哺育孩子,是有条件的。要健康、要省心,最好别给自己加负担。一旦不符合这个设定了,那么对不起,亲爸爸也不行。

以前,网络上有人打趣说,做父母都不用考试,想想都害怕。虽是一句玩笑话,但是这个世界上,在我们不熟悉的某个角落,就是有人突破了伦理秩序的底线,选择一种对自己来说更“轻松”而廉价的人生,生养孩子似乎只是完成生物本能。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还能够“大度”地表示同情和理解,那么什么样的底线,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呢?

不知道那些能够理解他们的人们啊,你们在理解什么呢?

3、

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的事件,让我想起很久以前发生的一个社会事件。三位年轻小伙儿把一位跳河的轻生女子救上岸,其中一名“90后”不幸溺亡了。事件一出,有人说死就让她死呗,自己都不想活了还费力救做什么,还有人说“以一救三”太不值,为轻生女牺牲人命更不值得。

可是生命的价值,真的能够用数字算清楚吗?我们人类最骄傲、最宝贵的那点儿精神,不正是对弱者的不抛弃、不放弃么。一直以来,我们赞美见义勇为,弘扬孝老爱亲,不正是因为这种道德、正义的力量正在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进而实现大同理想么。

有个评论说得好:我们对人性最大的误解,就是认为只要是人,就会有一点良心。可是更大的误解,就是将这种良心丧尽,变得合理化。

很难想象,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伦理秩序失去了底线,人与人之间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道义、没有亲情、甚至没有对错。发生了类似的人间悲剧,我们可能连钝痛的感觉都没有。实用主义占了上风,麻木与默然布满心灵。

返回来看看这份判决,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即便被害者是一个脑瘫的孩子,即便事情发生在一个悲惨的农村家庭,即便凶手有着这样那样的苦衷,但依然不能被原谅。

因为我们要守护的,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也是生而为人的底线。

每个人心中都有恶的洪水猛兽,在阴暗的角落来回嘶吼。伦理秩序就如同拦截这洪水的堤坝,一旦崩坏,一切都将被淹没。

包括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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