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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文,要求各省份全面清理规范这三类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

8月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通知》全文。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内容包括三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三)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按照清理内容,全面梳理汇总本省(区、市)自行出台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报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清理或者规范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通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梳理和规范地方性减免政策。

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地方性减免政策,要按期完成清理;现有地方性减免政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需要人工查验的,可继续实施。

《通知》强调,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各地要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加强督促指导,对拖延不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

《通知》同时要求,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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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车辆可减免通行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六类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1.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3.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4.930, -0.21, -4.09%)的车辆;

6.重大节假日期间行驶收费公路的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除此之外,其它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都应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央视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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