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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变收费停车位 小区业主起诉物业被驳


小区建成时并未规划建设停车位,无奈之下,大家只好牺牲部分空地,将其开辟成共有停车位。后物业公司开始就部分位置优越的停车位收取租金,引发业主间抢车位大战。业主张伟认为物业公司此举涉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以个人身份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停车位的共有状态。近日,平谷法院判决该案,以张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作为小区业主,自己替全小区居民维权,却被法院驳回称不具备主体资格,这让张伟十分委屈。他介绍,自己是顺义某小区业主,小区建成时并未规划建设专用停车位,而是将部分空地开辟成了停车位供全体业主使用。后小区物业公司开始在部分停车位安装泊车器,并将位置优越的车位通过赠送、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特定业主使用,致使业主间抢车位矛盾不断。认为物业公司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也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伟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请求拆除泊位器,恢复小区停车位业主共用的状态。

7月1日,平谷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判决书中提到,“本案中,张伟以物业公司出租停车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占、出租停车位,并拆除已经安装在车位上的泊位器,由于张伟的诉讼主张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应当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利益,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主体提起诉讼。现张伟个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法院驳回张伟的起诉。

7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原告张伟处了解到,当天上午他刚刚收到法院判决书,并告之了周围邻居。“我家好多邻居知道我起诉的事,他们对这事很关心,甚至我们居委会主任都过问了好几次。大家都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纠正违法收费。”张伟表示,小区目前并没有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拒绝个体业主为维护整体物业权利提起诉讼,那么全体居民的合法权益显然难以保障。因此,考虑再三后,他还是决定上诉。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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