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我们到底是在保护孩子,还是在保护禽兽

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我们到底是在保护孩子,还是在保护禽兽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距离上次轰动全国的大连未成人行凶案不到半年时间,安徽又发起了一起未成年人行凶案。同样是13岁的男孩残忍杀害10岁小女孩,比大连案更让人愤怒的是,在安徽这起案件中,凶手与受害者还是有着血缘关系的堂兄妹。

根据当地村民的说法,这名13岁的行凶男孩,在杀害10岁的堂妹之后,还若无其事地骑着电动车到处闲逛,犯了这么大的事,还能如此冷静悠闲,又让我想起大连行凶男孩,在杀害10岁小女孩之后的种种表现。

从历年曝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我发现未成年人行凶的手段是越来越残忍,态度也越来越有恃无恐。最初还只是抢钱、殴打之类的暴力校园欺凌,或多或少还是害怕大人及警察的干涉,到了近些年已经不仅残忍杀人了,被抓还毫不在乎。

例如2013年,山东15岁的胡某某因琐事与同学宗某某发生矛盾,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厅趁其不备持刀将宗某某残忍杀害。这不是他第一次行凶,早在两个月前胡某某就曾因琐事持刀将另一位同学陈某某捅成重伤,被捕后态度就非常蛮横,直接对警察说到:我不到18岁死不了!

山东胡某这句话,正是此类未成行凶者有恃无恐的底气来源,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未成年,就有“免死金牌”。原本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反而成了他们行凶的保护伞,这种黑色幽默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在网上,我看到很多人把这个矛头指向《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说成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这其实是找错对象了,因为规定未满14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

上面这段引用的话是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这条法律,当然,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制定的保护法律理由也差不多,毕竟现代文明社会,都提倡保护幼小。需要肯定的是,法律的制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甚至可以说体现了仁爱、光辉的人性。

但我们也要知道,无论是中国,还是全世界制定此类法律是建立在未成年人懵懂无知的基础上,那么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近年来这些未成行凶者真的是“懵懂无知”吗?请明显,大多数并不是,他们清楚自己做了什么,也很清楚会有什么“后果”。

所谓“后果” ,从以往曝光的新闻也可以看到了,处罚最严重不过是收容管教三年,例如大连那位13岁男孩,直到事情曝光,引起群情汹涌之后才被收容,而更多的是让家人带回去严格管教,例如湖南沅江杀母的12岁少年等。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例,是1963年颁布的《刑法草案》第33稿提出的,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沿用了《刑法草案》第33稿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至今。

换句话说,《刑法》这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沿用了半个多世纪前的标准,目的是想通过教育的方式,让“懵懂无知”的未成年行凶犯回归正常。出发点非常好,充满体现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文关怀,但为什么到现在反而变味了,这就不得不从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来说了。

在媒体、互联网没有普及的年代,未成年人接受信息资讯的渠道主要来自父母、老师以及自己的同伴,他们接收到的信息量是很有限的,所以较为单纯,很难产生作恶的念头,也非常恐怖因犯错而导致的未知“后果”,因此通过教育挽回的可能性非常高。

所以在当时,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的年龄标准都非常偏高,例如美国、欧洲很多国家都是年满18岁才负刑事责任,日本更夸张20岁才算成年,相比之下我国在规定未满14岁,才算未成年人,在当时属于比较”超前“国家。

但是随着媒体、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资讯量大大提升了,无论是关于生理知识、还是关于法律,都比过往要懂得更多,一个很明显的表现就是现在的孩子比过去的要早熟。那么,再拿40年前的标准套用如今的未成年人身上,就有点滞后了。

通过一起又一起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我们也看到,这些未成年行凶者不但不是“懵懂无知”,反而非常聪明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承担的“后果”,导致了“社会模仿效应”,这也是为什么此类悲剧会一再发生的原因。

“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无法改造人性,它只能遏制邪恶,对于儿童也是如此。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儿童,即便可以教育矫正,也必须在惩罚的基础进行改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

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这不是我们中国独有的问题,国外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如何预防和惩罚,上世纪90年代曾经在欧美引起过广泛讨论和争议,最终的解决方法就是立法改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遏制日渐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

美国:大多数州设定的是6岁到10岁,远低于其他国家。更夸张的是,有些州甚至不设刑责年龄,还要追究父母的之责,做到了子不教,父母之过。

英国:已经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0岁。

法国:经过刑法改革委员会调研后认为,13岁这个年龄是“最合适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日本:将刑责的最低适用年龄从20岁降至14岁,之后就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我国则需要年满16岁)。但仍有不少国民认为不够,近些年,关于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又在商讨之中。

根据法系,我们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大类,具体标准如下:

大陆法系国家: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的国家一般为14周岁,如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受法国影响较大的一般为13周岁,如法国、阿尔及内亚、尼日利亚等。受前苏联法律影响的国家,如中东欧的一些国家、中国等是14周岁。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所以不尽相同,50个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最低刑责年龄限制,有限定年龄最高的州也不超过10岁。英国,一般以10岁为最低刑责年龄。

其实,最有参照标准应该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以12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大多数非洲及拉美国家就是以此为标准制定的。

另外,英美法系国不仅大幅度下调刑责最低年龄,还增加了“恶意补足年龄”法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这条法则简单明了,如果在未成年人杀人犯罪案件当中,有证据显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特征,即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那么即便你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然会按照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最后,来一个灵魂拷问,我们到底是在保护孩子,还是在保护禽兽?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zhinan.com/sh/369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