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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翻墙入室盗窃,被看家狗咬死,宅主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 黄某游手好闲,好吃懶做,靠小偷小摸维持生计。黄某到城中村踩点,看好一户人家,房子全由产自崂山的大理石砌成,好不气派,一打听系村长家。黄某心想,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连续多日踩点村长家,终于在8月份的一天,黄某打听到村长一家人参加了新马泰三十日游。第二天中午,趁午休人少之机,黄某翻墙跳入院内,只听得狗叫声和黄某的哀嚎声,不一会,一切归于平静,黄某被村长家的两只烈性看家狗活活咬死。

本案原形与本案例稍有出入,但基本事实大同小异。本案最终可能还涉及到民事责任问题,笔者在此不述,仅讨论村长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应负什么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肯定与人们朴素情感之间有差异,仍希望大家理性看待,法感情与人们朴素情感有一致性,但法更强调理性。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据记载,上万年前狗就与人类一起狩猎,作为为人类服务的工具使用,随着人类对狗不断的训化,如今,狗与人类关系越来越融洽,狗被称之为人类朋友,名符其实。尤其是宠物狗走进人们家庭,狗对家庭的作用大概一分为二,具有宠物和工具,同时具有宠物和工具的双重属性,其中狗看家护院的功能就是工具功能的重要体现。

在正当防卫语境下,如果狗被作为工具使用,如主人唆使狗咬人时,此时狗被作为主人的犯罪工具,任何人都可以将狗打死或打伤,此为实施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当然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狗被当作工具使用时,防卫人打死或打伤狗的行为,视为对狗主人的正当防卫,就好比有人打花瓶打你,你打碎其花瓶一个道理,但千万不能认为此时正当防卫的对象是针对狗。狗可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但不可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在狗主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情况下,如主人唆使狗咬人或对狗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导致狗将他人咬死或咬成轻伤以上结果时,狗主人视情可能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刑事责任。如外出遛狗时不栓绳,导致狗咬伤人,主人具有明显过失,此时,狗主人有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本案中,村长一家外出时,将狗关在家中,大门上锁,院墙高耸,很难说村长对狗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应该尽到周到的注意义务,此时黄某被咬死,难以从村长故意或过失角度找到让其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到。但本案中,黄某客观上是被狗咬死的,村长当真不负刑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注意到,村长一家外出游,此时狗就不再具有宠物属性,其工具作用明显,即村长家的狗此时是用来看家护院的,因此,应视为村长设置的防卫装置。设置防卫装置是常见现象,如果园四周拉上电网、有钱人家也在墙上拉电网,尤其象村长家基于方方面面原因都会设置防卫装置,此时村长家的狗就具有防卫装置的作用。按照刑法规定,设置防卫装置本身不违法,如果设置的防卫装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是,就会涉及犯罪,虽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当防卫装置发挥作用致他人重伤死亡时,实际上为假想防卫,按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排队犯罪故意,如果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

再来看本案,黄某翻墙入院时,村长家的两条狗就发挥了防卫装置的作用,此时应视为村长对黄某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针对黄某的入户盗窃行为,村长只能对其实施一般防卫,如果村长刚好在家,除非黄某对村长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时,村长可对黄某实施特殊防卫,将黄某打死打伤,均不负刑事责任。问题是,本案中,客观上黄某就是一个入户盗窃行为,不存转化为抢劫的可能,因为村长家根本没有人,不能说黄某打死狗可以转化为抢劫吧,因此,村长家的狗仅将黄某咬伤,村长不负刑事责任,但狗将黄某咬死,应评价为假想防卫,笔者认为,本案中,村长存在过失,因此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当然有观点认为村长的行为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笔者持保留态度。根据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案情况,应对村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当下,支持爱护狗狗,反对捕杀或食用狗肉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也有大量反对养狗的声音,无论如果狗与人类相处相伴历史悠久,一律禁止养狗并非理性的声音,狗本来没有错,错的就狗主人,因此,管控好你的狗狗,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上就是笔者就标题问题的观点,如有不同,敬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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