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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未写还款日期,超过三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咨询】:

4年前,一个朋友向我借了8000元,当时他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借条写明了借款日期和数额,但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此后,我们双方都没有提还款的事。今年3月,我买房急需用钱,就向朋友提出还钱,朋友答应在今年7月底偿还。不料,现在朋友以欠款早已超过三年时效而拒绝还款。请问,朋友写给我的借条过期了吗?我该如何要回借款?

【律师分析】:

欠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此借款属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该催告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律师支招】:

根据上述分析,借款人可按如下方式来解决纠纷: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到期不予还款,自到期日起三年内,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之日起计算,自拒绝还款日起三年内,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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