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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书普法课堂】怀孕或哺乳不是妇女犯罪的护身符


普法课堂开课啦!


怀孕?吸毒?不想坐牢?

检察官对你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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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本可以是一位幸福的母亲,但是吸毒成瘾的她不但没有为了孩子而悬崖勒马,反而利用腹中的胎儿试图逃避法律的惩处。本案一方面警示那些妄图利用妇女特殊法律主体来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向社会揭示毒品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的深深伤害。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扮演着特殊角色,是社会关怀的群体,怀孕或哺乳期更不能成为妇女犯罪的护身符。


知识点来啦!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希望每一位妈妈为了孩子,都远离毒品。检察机关将在以后的禁毒工作中,加强普法教育和禁毒宣传,提高女性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毒品犯罪,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她们树立对新生活的决心和信心,使她们顺利融入社会、家庭的正常生活之中。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四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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