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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但拿不到钱。律师支了个招,钱就拿回来了

遇到了“皮包”公司,打赢了官司,还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可最终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执行不下去了。有很多人都遇到了这样无奈的情况。那么在这样的境遇下,我们还能怎么做呢?律师给您出个招儿,就是起诉公司的股东!让股东缴纳未实缴的注册资金,这样钱可能就拿回来了。具体的怎么回事儿呢?今天我们来详细说说。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首先我们先解释一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怎么回事儿。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完全的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股东不用先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什么时候缴?取决于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也就是说注册资金什么时候缴纳,股东自己说了算。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就是很多认缴注册资金高,但实缴资金极少的公司大量出现。这样的公司被诉后,即使原告赢了官司,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因为注册资本是认缴的,又没到认缴期,所以很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很多老赖,就是利用了法律的这个规则,即使公司欠了很多钱,但其仍然可以潇洒的生活。你说气人不?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还公司无法清偿的到期债务的问题。

股东出资是否应该加速到期

关于股东出资是否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经常当事人问我,说在网上找到了很多支持加速到期的法院判决,但还找到了很多不支持的判决,那法院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呢?其实,不要说当事人,就算不是做公司业务的律师,或者不熟悉公司业务的律师,对这点也同样会很困惑。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界一直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的。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到期,此时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许可此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债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尽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意见

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业内简称为:《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的问题,给了一个明确的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公司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因此,法律界对此问题有不同意见也好,以前有支持的案例判决也好,自《九民会议纪要》公布后,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肯定不会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了。

例外情形

不过,大家也不用太灰心。因为,《九民会议纪要》中,还是提出了两个例外的情形:一个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申请公司破产,而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强制执行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股东还有认缴出资没有到位的话,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了。这样,法院执行不回来的钱,就有可能拿回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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