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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严峻,这18人还故意隐瞒、拒不配合,被立案侦查!

64岁女子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69岁确诊男子致百余人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全国上下齐心抗击疫情之时,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自己的行程和病症,违反疫病防控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带来严重的后果。

目前,全国查处了多起相关案件,相关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根据公开报道和通报统计,截至2月5日上午,已有18人被立案侦查。

深圳:64岁女子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被立案侦查

据@深圳公安,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今年1月21日,范某芳(女,64岁,湖北孝感人)与其丈夫邹某陆(男,67岁,湖北孝感人)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女,41岁,深圳人)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四川·雅安:69岁确诊男子致百余人密切接触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

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山东·潍坊:女子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

2月5日,潍坊公安发布通报,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山西·阳泉:拒绝居家隔离,确诊男子被立案侦查

2月4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3日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阳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吉林·长春:一确诊病例瞒报已致5人感染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东·汕头:一湖北籍人士来汕头发病未报告后确诊,4人被立案

2月3日凌晨汕头市澄海警方通报,近日,汕头澄海警方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己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汕头澄海警方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四川·泸州:54岁男子确诊后仍刻意隐瞒信息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泸州江阳区通滩镇54岁男子余某被警方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余某(男,54岁,江阳区通滩镇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江阳区通滩镇家中后,拒不执行泸州市江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所有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检疫工作安排,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省市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余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泸的袁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四川·内江:男子经武汉回内江,邀约参与聚会致疫情扩散……

四川内江籍男子龙某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扩散……

2月4日,警方透漏,该男子因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内江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

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

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规定,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根据2月2日、2月4日内江市卫健委官方微信@健康内江公布的确诊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2月4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警方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江西·上饶:发烧后仍隐瞒行程与多人接触

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云南·景洪: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2月4日,云南景洪市对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行了通报。

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青海·西宁:父子隐瞒症状,欺骗调查走访员

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西宁市公安机关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苟某父子,武汉归来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并多次与人群密切接触进行立案侦查。

苟某父子系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长期在武汉打工。从武汉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其武汉返宁的事实,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还多次主动外出与村里的其他人群密切接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苟某父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广西·玉林: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江苏·徐州: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0年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江西·赣州: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关于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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