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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动农民的补偿款,小心触犯这几项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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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贪污罪

1、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中,侵吞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构成贪污罪

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中,其主体身份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该工程在其本村的土地的征用工作时,占有未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的,构成贪污罪

村干部在配合政府从事征地过程中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在此过程中挪用征地补偿款、贪污公款,数额较大的,依法按照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3、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地款数额巨大,并非法占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在犯罪过程中,一人积极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分赃较多,属主犯。另一人起次要作用,且分赃较少,属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二人能积极退缴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构成职务侵占罪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在分配入村财务帐后,即成为村集体财产,此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应属于自治或者经营事务,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村干部私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和占有资金的属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该工程在其本村的土地的征用工作时,占有未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的,构成贪污罪。

三、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作为村委会主任,隐瞒被征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事实真相,背着其他干部及群众,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征地协议,利用该协议骗取国土局划拨土地征用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四、构成挪用公款罪

 村民小组组长,其身份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他在履行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给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挪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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