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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放贷人说“不” 2020/1/16(1212)


俗话说


“有钱没钱,回家过年。”快过年了,没钱了怎么办?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向非法放贷的“职业放贷人”借钱,否则有可能陷入高利贷陷阱。


一、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进行了界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二、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

有哪些表现形式?


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的方式多种多样,通常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方法捏造、虚构高额借贷本金、利率等,再通过暴力威胁、非法讨债、诉讼诈骗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01

利息预扣。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好本金和利率后,在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造成借款合同与实际交付本金不一致。

02

利滚利。出借人在债务到期后或结算后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将上期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数额,以达到获取更多利息的目的。

03

制造虚假交付的表象。出借人通过交付本金后再取回现金等方式,制造虚假交付的表象。

04

恶意制造违约。出借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恶意制造违约增加债务人的债务。

05

以他人名义出借款项。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向第三人出具借条,在债权无法实现时甚至在债务已经偿还后由第三人到法院起诉。

06

虚假公证。出借人为了规避司法审查,往往借助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

07

虚设法律关系。该种情形最常见就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出借人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直接通过司法程序将债务人的房产确权为自己所有,以达到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目的。

08

跨区域债权转让。该种类型集中表现在公司涉嫌职业放贷、套路贷的案件中,为了规避监管,公司在出借款项之后往往将相关债权分批打包转让给不同地区的个人,然后通过诉讼获取经济利益。



三、职业放贷人的危害性


01

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职业放贷人的非法放贷不仅严重侵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职业放贷人的非法讨债还可能侵害借款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02

司法权威受到侵害。

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的最终讨债方式往往是诉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极大地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03

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

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利率往往高于金融市场利率,其资金来源也有可能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该类案件的借款人大多为弱势群体,且很多借款行为与违法活动相伴相生,不仅给借款人家庭背上沉重债务包袱,同时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



四、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也就是说职业放贷人的非法放贷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职业放贷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02

刑事法律责任


1.职业放贷人中“套路贷”

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职业放贷人中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



五、如何防范避免职业放贷陷阱?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避免落入职业放贷陷阱呢?一是在需要借款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办理贷款,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二是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有职业放贷嫌疑的一律不要向其借款;三是提高法律意识,在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E END


文 字 | 王子龙

编 辑 | 破 晓

审 校 | 永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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