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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打架,双方主人打出一场官司

来源:浙江法制报

 宠物猫与宠物狗打架,结果饲养人为了“劝架”致伤。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万女士和被告徐女士都是温州人。去年10月2日,万女士到徐女士经营的小超市购物。期间,万女士将自己的宠物狗放在了超市门口,当她选购商品时,宠物狗忽然跑进了超市。见有狗“侵入领地”,当时正在超市里的徐女士的猫,下意识作出了“防御”,进而与小狗打起架来。

  此时,徐女士让万女士快把狗抱起来,万女士伸手去抱狗时,却被猫抓伤了左手。之后,万女士向110报警,并到医院注射疫苗,医疗费用共计1232元。

  万女士认为,这件事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2019年11月19日,万女士到法院起诉了徐女士,要求赔偿上述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32元。此外,万女士称,自己由于打针引发身体不适,休息了6天,没有上班,按照月工资8000元计算,主张要求徐女士赔偿其误工费1600元。

  徐女士认为,万女士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她没有给小狗束狗链,对于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万女士是在猫狗打架过程中受伤,被告徐女士作为猫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事发时万女士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导致猫狗撕打并受伤,其作为狗的饲养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结合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徐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于万女士诉请的误工费,因其首次注射疫苗时正处在国庆假期,后两次注射疫苗时,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综合全案,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支付万女士616元,并驳回了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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