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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34亿元湖南攸县两男子分获刑罚


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刘某炎和文某良单独或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1.34亿元,两人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炎还犯合同诈骗罪,文某良还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炎、文某良的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08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炎、文某良因资金紧缺,在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诺1.5分至6分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亲戚、朋友的相互介绍和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肆吸收存款。其中,刘某炎非法吸收存款2929.1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028.3716万元;文某良非法吸收存款9350.1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437.05万元;两人共同非法吸收存款1126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073万元。

同时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刘某炎在明知自己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公司或个人签订装修施工工程,将公司开发的某酒店的装修业务重复发包,以收取竞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分别骗取其他公司及承包人共计400.5万元,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查明,2013年,文某良私自刻制一枚印有“攸县某公司”印章,并利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炎、文某良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伙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被告人刘某炎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重复发包的手段,骗取他人交付工程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文某良伪造公司印章用于签订合同,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炎、文某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给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聂蓓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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