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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广泛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检察监督之外的“第三只眼”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的“第三只眼”,这只眼睛在监督中发挥出“提示纠错、拍砖指误”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201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简称《规定》)。

我省检察机关在加强检察权规范运行,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取得了哪些成效?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和部分基层检察院干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直以来都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的同时,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呢?

“检察机关积极转变作风,更新办案理念,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出发,更加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这种开门纳谏的做法值得我们点赞。”刚刚参加完全国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的省人大代表、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罗瑾向记者谈了自己对《规定》的看法。

“《规定》的出台,准确地回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一个问题,不仅在人民监督员之间反响强烈,而且受到了检察办案人员的广泛欢迎。”省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办案人员希望有外部力量来监督办案行为,确保有权不任性,这对于检察官自身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是非常必要的。

据悉,《规定》出台后,2019年10月,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共同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十条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省落地有了更具体、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如何发挥人民监督员“提示纠错、拍砖指误”的作用呢?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给出各自的答案。

“朱某某涉嫌贪污案是我办理的案件,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是在量刑方面,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就主动退赃,并且有自首情节,经告知关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后,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因此,我提出对朱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的量刑建议。”古浪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伯龙在办理朱某某涉嫌贪污案时,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

“从目前工作实践来看,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办案活动过程中,更能代表人民群众发表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真实感受。这种来自于办案活动之外的意见建议更能帮助检察官全面审视案件,使检察官不再机械办案、机械执法,而是把案件办得更加有温度。”金昌市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在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等办案活动后感慨地说,“来自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有助于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三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共计达到120次199人次,其中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58次110人次,法律文书宣告送达38次46人次,检察建议督促落实9次12人次,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通报等15次31人次。

人民监督员从检察之外审视检察工作,能发现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活动中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促使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这次受邀对省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查阅案卷,询问有关情况,与办案人员交流,听取评查工作情况介绍,我认为我参评的这几件案件法律定性准确、证据分析到位、事实论证扎实、处理结果正确、案件质量总体较高。但是在评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还有待提高,有的案件审结报告中审查人意见的表述略为简单。”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甘肃法制报社编辑出版中心主任白建军认为,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是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保障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且对人民监督员自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监督员要在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之间发挥更好的桥梁纽带作用,在走一走、听一听、看一看过程中也要谈一谈、说一说、论一论,因为我们的每一条意见建议都要代表民众所想。”白建军进一步补充说。(记者 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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