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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为何被驱逐出“避风港”

来论

2019年12月19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在“百度百科”人物词条“赵忠”页面的显著位置上,登载了一则“致歉声明”: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百度公司未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造成赵××名誉受损害,判决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故百度公司依据判决结果向赵××赔礼道歉。

这是百度公司多年以来在同类诉讼案件中的第一次败诉和公开道歉。

军旅作家赵忠(已逝)在担任海军政治部文工团总团团长期间,与5位同仁先后创作了歌剧和电影《红珊瑚》及其主题曲《珊瑚颂》;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间,百度用户“俏女佳人”在涉案词条中6次删除了上述作品,并在“赵忠”词条的“简历”栏中添加了“赵×是大文贼”的诽谤、诋毁人格的语句;上述内容均由百度公司发布、传播于网络长达5年之久。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赵忠的长子赵先生向百度公司投诉了3次。前两次他提出“百度这么大的企业,难免出点错儿,只要终止侵害、给我老母亲口头上认个错儿,告诉我们那个骂人的是谁,这事儿就完了”。百度在删除了侵权内容后给赵先生“回复”称:百度公司删除了侵权内容,已充分履行了法律义务;百度没有义务向你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百度负有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义务,故不能向你披露其个人真实信息。赵先生认为“回复”推卸侵权责任,第三次向百度公司投诉,但苦等了两个多月没有回音,遂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提起“百度公司侵害赵忠名誉权”之诉。

该案经原告起诉、百度败诉而上诉、百度主动提出调解继而撤诉,跌宕起伏而一波三折,最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整个维权投诉和司法诉讼耗时17个月之久。

挨了骂,让百度认个错儿,怎么这么难?百度公司的委托律师在庭审中一直辩称:百度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涉案的侵权内容是用户提供、编辑和发布的;百度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百度履行了事先提示、“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故应当免责。

表面看来,百度的辩词援引了法律赋予网络服务商豁免连带责任的“避风港原则”,但适用该案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任何一艘“轮船”都有资格驶入“避风港”的,因其设有严格而明确的“准入门槛”。

我国在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借鉴并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原则”:国家立法机关设定了网络服务商获得“避风港”免责庇护的法定要件,即网络服务商如果不属于“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却侵权的,那么在接到权利人投诉之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于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也即“通知+删除”;反之,则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庭审中,赵先生运用证据证实:侵权内容是百度公司编审后发布、传播的;百度“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而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阻却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在应当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百度公司应当向赵××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在该案中“先侵权、等投诉;不投诉、不负责;你投诉、我删除、我免责”属于对“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行为。百度公司在《百度百科用户协议》的“免责声明”中称:百度有权利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百度无论审查与否、无论信息是否合法、无论是否发生网络侵权,均与百度无关,百度永远都可以在“避风港”里享受免责待遇。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而扩充免责内容的做法并不足取。

当前,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已呈多发、高发态势,已引发网络管理者、网络服务商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焦虑;遏制网络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的倾向,维护与净化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环境,实属当务之急。该案的判决,无疑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网络服务商们宣示了一个鲜明的司法导向——只有忠实地、充分地履行法定义务,才能够获得“避风港”的免责庇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不能合法地成为网络服务商经营谋利的成本与代价。 □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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