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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丨公招性别歧视可提公益诉讼 值得期待

日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了《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其中,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授权下,对公益诉讼职能的积极探索,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机制的创新之举。并且,检察机关提起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也能克服公民或社会组织以个案形式推动就业歧视案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告被诉“恶意诉讼”、举证难等。这能从制度层面促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出表率,带头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从而减轻和消除发展中的性别不平衡问题,以及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但同时,这也提出了挑战。与环境、食品药品等公益诉讼不同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对歧视、性别歧视等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根深蒂固的文化影响,可能连司法机关自身都缺乏足够的性别敏感性。

前几天,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考生们纷纷在网上晒出成绩,引起热烈讨论。其实,每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都会引发热切关注。但打开此类招考公告来看,总能看到部分岗位的备注栏写着“限男性”。2012年,据媒体报道,有民间公益人士举报称,厦门市2012年秋季公务员招考近三成职位报考要求“仅限男性”。2018年,据媒体报道,天津市人社部门统计,2018年国考中,中央国家机关有2.63%的岗位要求限男性,而中直机关及参公单位招录岗位要求中有26%限男性。

有观点认为,“仅限男性”的岗位是基于客观需要,更加适合男性,比如经常加班出差、夜间值班巡逻、野外工作等因素。但我们要明确的是,很多工作并非只有男性能胜任,经过同样标准的严格选拔考核和训练的女性,同样也能担任。工作的真正要求应该是相应的能力,而非仅以性别做标准。

还有一些招考机关,在限制性别的岗位部分没有明确写成“限男性”或“限女性”,而会表述为“较适合男性、建议男性、较适合女性、建议女性”等。比如,某地法院招考要求中标注原因包括在“乡镇法庭工作、从事执行工作、长期出差等,较适合男性”。

试问,如果经层层考核后,发现其实女性也可胜任“适合男性”的工作,男性也可胜任“适合女性”的工作,那这样的限制或建议是否在剥夺他们参与平等竞争的权利?

其实,种种原因都不能构成基于性别区别对待的真正工作要求。也许在有些工作岗位上,比如监狱管理,的确需要设置特定的性别。但除此类特定岗位之外,随着技术条件的发展,性别不应更多地成为一个选择因素。

以女性为例,法定的女职工禁忌工作之外的工作环境,不能成为排斥女性自由选择权利的合理理由。与排斥在工作的大门外相比,相信有不少女性愿意选择和男性同样辛苦工作,为了美好生活同样去奋斗。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建设对男性和女性的安全和健康有保障、对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而不是以爱护和照顾的名义将某一性别的人群排斥在外。

所以,前述《通知》也对各招考机关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治理观念的现代化,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开展,需要先进的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我们也期待迎来一场组织机构性别文化上的变革。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何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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