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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偷梁换柱,换走了自由!

临安检察

基本案情

在陈某某、吕某某诈骗案中,二人先后28次从某网上商城购买名牌电视机32台,在签收环节故意不开箱验货,并在不影响外包装的前提下,将从他处购得的坏旧电视机与所购新电视机调包并申请退款,累计骗取退款12万余元,销赃获利6万余元。最终,二人均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君说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物流公司快递员仅对退换货商品的外包装、品种进行外观简单检查的漏洞,以调包的方式骗取退款或商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配送员无法把关真伪,退货评定耗时费力,加之电商每日交易数据量大,电商面对这种逆向新骗局稍显迟钝。这种“偷梁换柱”的诈骗戏码频频上演,令电商经营者防不胜防,检察君提醒广大电商务必加强内部流程设计,一旦发现权益受损,立即报警并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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